(2017)川1402执1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吴学贵、周俊英与眉山华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学贵,周俊英,眉山华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02执1408号申请执行人吴学贵。申请执行人周俊英。被执行人眉山华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学贵、周俊英诉眉山华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川1402民初1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吴学贵、周俊英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申请执行标的为:支付违约金42700元、支付案件受理费43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帐户43680元。其分别为:支付违约金42700元、支付案件受理费439元,本案执行费541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实际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川1402民初129号民事判决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剑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余小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