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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1执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岳耀亮、戴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耀亮,戴扬,余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1执103号申请执行人:岳耀亮,男,198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奉新县。被执行人:戴扬,女,198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奉新县。被执行人:余亮,男,1986年1月3日出生,汉族,奉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岳耀亮与被执行人戴扬、余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戴扬、余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翟因彪审判员  周景鹏审判员  刘方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邱 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