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1执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岳耀亮、戴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耀亮,戴扬,余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1执103号申请执行人:岳耀亮,男,198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奉新县。被执行人:戴扬,女,198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奉新县。被执行人:余亮,男,1986年1月3日出生,汉族,奉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岳耀亮与被执行人戴扬、余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戴扬、余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翟因彪审判员 周景鹏审判员 刘方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邱 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