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5民初4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顺庆与王瑞玲、李孟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顺庆,王瑞玲,李孟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4106号原告:王顺庆,男,196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被告:王瑞玲,女,196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被告:李孟龙,男,195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顺庆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云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少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