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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5刑初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姚敏图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敏图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525刑初209号公诉机关四川省高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敏图,男,1969年4月7日生于四川省屏山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屏山县。因本案,2017年2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逮捕,次日被取保候审。四川省高县人民检察院以高县检诉刑诉〔2017〕2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敏图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同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廖正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敏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起诉指控,2017年1月11日17时许,被告人姚敏图驾驶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由高县月江镇沿宜威路往宜宾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宜威路15公里+100米处时,因未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超车,与前方同向行驶由开某驾驶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发生挂擦、碾压,造成开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调查认定,被告人姚敏图在此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指控认定被告人姚敏图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证据。本院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姚敏图及其所在公司给付被害人开某家属五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姚敏图在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接(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说明、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车检报告、酒精含量测试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人的证言、被告人姚敏图的供述、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座谈记录、户籍信息等证据在案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敏图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姚敏图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其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姚敏图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罗勇刚人民陪审员  张 忻人民陪审员  张 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张 益书 记 员  郑译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