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民特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淄博高新区居然之家同聚家具店、赵宝贵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淄博高新区居然之家同聚家具店,赵宝贵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民特63号申请人:淄博高新区居然之家同聚家具店。住所地: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柳泉路***号居然之家DS82-1-2-037。经营者:刘文,经理。被申请人:赵宝贵,男,1984年6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宝清县。申请人淄博高新区居然之家同聚家具店(以下简称“同聚家具店”)与被申请人赵宝贵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同聚家具店称,请求撤销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淄高新劳人仲案字[2017]第321-1号仲裁裁决。事实和理由:一、被申请人赵宝贵在仲裁中提供的离职申请表、离职人员结算单等证据并非申请人出具,系被申请人伪造,仲裁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系劳动关系属认定事实错误。被申请人赵宝贵是申请人临时雇佣的劳务人员,并不接受申请人的考勤管理及劳动安排,且被申请人在外还有兼职,仅在申请人处有安装业务时为申请人提供安装劳务,劳务报酬按照被申请人提供劳务的多少支付,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二、因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故仲裁适用《劳动合同法》裁决申请人支付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带薪年休假工资及补足2017年1月、2月部分工资系适用法律错误。被申请人赵宝贵称,我在仲裁中提交的离职报告已经过同聚家具店负责人签字,提交的工资单显示每月21号左右由同聚家具店的老板娘向我发放工资,我的工资组成是底薪加提成,具体负责从卸货、安装到售后的工作,并且我还有工作服、工号牌,以上足以证明我与同聚家具店存在劳动关系。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10日,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淄高新劳人仲案字[2017]第321-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淄博高新区居然之家同聚家具店支付赵宝贵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6421.70元;二、淄博高新区居然之家同聚家具店支付赵宝贵20**年10月至12月期间的带薪年休假工资393.67元;三、淄博高新区居然之家同聚家具店支付赵宝贵20**年1月、2月的部分工资1687.85元;四、驳回赵宝贵关于经济补偿、带薪年休假工资、拖欠工资仲裁请求的其他请求。申请人同聚家具店在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期间未提交新证据。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本案中,同聚家具店主张仲裁裁决所依据的离职申请表、离职人员结算单等证据并非其出具,系赵宝贵伪造,对于该主张同聚家具店并无证据证明。同聚家具店主张其与赵宝贵之间系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同聚家具店的上述主张系对事实问题提出的异议,对事实问题的异议不属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且同聚家具店对于上述主张亦未提交证据。仲裁在认定劳动关系的基础上,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进行裁决,并无不当。综上,同聚家具店的申请撤销理由均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淄博高新区居然之家同聚家具店的申请。申请费400.00元,由申请人淄博高新区居然之家同聚家具店负担。审 判 长 赵绛帼审 判 员 沈 峰审 判 员 胡晓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王韦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