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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82民初26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李江山与沙河市汉旺肉联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江山,沙河市汉旺肉联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82民初2619号之一原告李江山,男,汉族,1959年8月20日出生,河北省沙河市。委托代理人彭春芳,女,沙河市泰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特别授权。被告沙河市汉旺肉联有限公司。地址:沙河市。机构代码:XXXXXXX。法定代表人张志学,男,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江山诉被告沙河市汉旺肉联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追偿权)一案中,原告李江山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800元人民币,减半收取5,400元人民币,由原告李江山负担。审 判 长  范思亮人民陪审员  唐立芳人民陪审员  路飞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葛华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