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03刑初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赵清山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清山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803刑初252号公诉机关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清山,男,197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货车驾驶员,住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4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取保候审。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淮检诉刑诉〔2017〕2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清山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丹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清山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25日6时41分左右,被告人赵清山驾驶超载的冀J/×××××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冀J/×××××号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沿新苏2**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与平桥镇东风大道灯控路口处,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与由东向西被害人孙某2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电动三轮车乘坐人李树梅当场死亡、孙某2重伤的交通事故。经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赵清山驾驶超载的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道路口,未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赵清山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李树梅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孙某2身体所受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一级。案发后,被告人赵清山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案发后,被告人赵清山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清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赵清山的归案供述与辩解,证人李某、孙某1的证言,被告人持有的驾驶证、行驶证、驾驶证信息及涉案机动车车辆信息,被害人亲近属出具的协议书和收条,疾病诊断证明书,本区公安机关出具的122受理单、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现场勘验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司法鉴定意见书(尸检)、人体损伤程度评定司法鉴定意见书、淮安市淮工车辆检测研究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痕迹物证鉴定)、涉案车辆称重过磅单、被告人照片及其户籍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清山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驾车行驶时疏于观察,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赵清山主动打电话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清山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综合全案的事实、情节和被告人的悔罪表现,本院决定依法对其宣告缓刑。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清山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清山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庞志毅代理审判员 牛金龙人民陪审员 孙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戈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