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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12民初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许某与许溯府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许溯府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12民初623号原告:许某,男,2009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法定代理人:杨正珍,女,197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许溯府,男,1974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诉被告许溯府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许某负担。审判员 罗 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玲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