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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6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何永强与重庆瑞安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永强,重庆瑞安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6432号原告:何永强,男,1970年3月3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景超,重庆开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瑞安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石杨路2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20286216XR。法定代表人:解渝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甘春燕,女,1992年2月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发宝,男,1975年9月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被告公司员工。原告何永强与被告重庆勇拓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本案审理中,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本院准予庭外和解一个月。2017年7月24日,原告何永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永强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永强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何永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吉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如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