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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302民初9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姜本兆与王宏伟、吴荣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本兆,王宏伟,吴荣,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02民初978号原告:姜本兆,男,汉族,1962年9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无固定职业,住五彩湾工业园区东方希望园包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萍,新疆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宏伟,男,汉族,1976年10月29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无固定职业,住阜康市。被告:吴荣,女,汉族,1978年10月22日出生,成人,住乌鲁木齐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2)。营业场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新民西街26号。负责人:陈春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尹锦柱,该公司职工。原告姜本兆与被告王宏伟、吴荣、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姜本兆以补强证据为由,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姜本兆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本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其他费用400元,合计425元,由原告姜本兆负担。审判员  冷晓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