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民终9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赵某某、焦某某、袁某某与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渭南中心支公司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某某,焦某某,袁某某,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
案由
人寿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民终99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某。上诉人(原审原告):焦某某。系赵某某之女。上诉人(原审原告):袁某某。法定代理人:焦某某,简况同前。系袁某某之母。以上三上诉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商建龙,陕西省华阴市华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负责人:何兴胜,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密亚,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贺亮,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法律合规部主管。上诉人赵某某、焦某某、袁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渭南中心支公司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华阴市(2017)陕0582民初1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华阴市(2017)陕0582民初15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赵某某、焦某某、袁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7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闵卫红代理审判员 常 黎代理审判员 韩夏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