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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刑初1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吴伏海、张少平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伏海,张少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1刑初1407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伏海,男,1964年1月4日出生,江苏省盐城市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盐城市滨海县。因本案于2017年2月6日被羁押,同年2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被告人张少平,男,1975年3月7日出生,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人,汉族,文盲,聋哑人,无业,户籍所在地吉安市吉水县。因本案于2017年2月6日被羁押,同年2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辩护人王锋,广东森隆律师事务所律师。翻译人张小辉,中山市特殊教育学校手语翻译员。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7〕14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伏海、张少平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雪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伏海、被告人张少平及其辩护人王锋、翻译人张小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吴伏海、张少平密谋后,结伙各自驾驶三轮车窜至中山市南朗镇榄边市场71号旁巷子内,将被害人谭某1摆放在该处的4套卷闸门(无法核价)搬上三轮车,后各自驾驶三轮车运载盗得的卷闸门逃离现场。破案后,赃物未能缴回。同年1月2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吴伏海、张少平密谋盗窃后,张少平驾驶三轮车搭载吴伏海窜至南朗镇美景大道48号103房楼下,将被害人叶某1摆放在该处的不锈钢门1扇(价���人民币8200元)搬上三轮车,后驾驶三轮车运载盗得的不锈钢门逃离现场。破案后,赃物未能缴回。同年2月6日,被告人张少平在南朗镇南合路路口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从其处缴获三轮车1辆、头盔1顶;张少平归案后带公安人员到被告人吴伏海在南朗镇亨美村126号的住处,公安机关布控在该处将吴伏海抓获。案发后,被告人张少平家属已赔偿叶某1人民币8000元,并取得其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吴伏海、张少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谭某1的陈述、被害人叶某1的陈述及指认笔录、抓获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缴赃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搜查照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清单、扣押赃物照片及发还物品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关于对卷闸门价格认定协助的复函、304材质不锈钢管门成本单、证明、材料报价���、南朗和兴利不锈钢工程证明、监控视频及视频监控截图、谅解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张少平的残疾证(照片)、证人叶某2、王某的证言、证人李某、张某1、陈某1、陈某2、张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吴伏海的有罪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伏海、张少平无视国家法律,结伙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依法予以没收;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依法予以退赔。张少平是又聋又哑的人犯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张少平有立功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张少平家属已赔偿部分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吴伏海、张少平在庭审时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吴伏海、张少平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建议判处被告人张少平、吴伏海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与被告人的罪责相适应,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张少平无前科、是聋哑人,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吴伏海的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第一宗盗取的卷闸门基本上属无价值的意见,经查,由于被害人无法提供相关资料,致使该被盗物品无法核价,并非无价值,故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伏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6日起至2017年10月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张少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6日起至2017年8月20日止。罚金已缴纳。)三、责令被告人吴伏海、张少平退赔被害人谭建平被盗的4套卷闸门。四、缴获的作案工具三轮车一辆,予以没收。(由扣押物品的中山市公安局南朗分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振毅人民陪审员  李镒强人民陪审员  梁燕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法官助理彭素芳书记员连宜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