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9执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马渊浩与郭宁超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渊浩,郭宁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9执字第331号申请执行人:马渊浩,男,汉族,1991年2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被执行人:郭宁超,男,1986年3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马渊浩依据伊川县人民法院(2016)豫0329民初2763号申请执行申请执行郭宁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金融机构、房产、土地及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纪利胡的银行存款、房地产及车辆登记权属情况,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相关法律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7)豫0329执33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 敬 章审判员 李 伟 平审判员 马 富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米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