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03民初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荣与被告赵某祥、赵某生、赵某香、赵某财、赵某发法定继承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荣,赵某祥,赵某生,赵某香,赵某财,赵某发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03民初472号原告:赵某荣,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国良,男,鸡西市恒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祥,男。被告:赵某生,男。被告:赵某香,男。被告:赵某财,男。被告:赵某发,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荣与被告赵某祥、赵某生、赵某香、赵某财、赵某发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荣因不能提供充分证据,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5元,减半收取计1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慧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初浩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