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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03民初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荣与被告赵某祥、赵某生、赵某香、赵某财、赵某发法定继承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荣,赵某祥,赵某生,赵某香,赵某财,赵某发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03民初472号原告:赵某荣,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国良,男,鸡西市恒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祥,男。被告:赵某生,男。被告:赵某香,男。被告:赵某财,男。被告:赵某发,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荣与被告赵某祥、赵某生、赵某香、赵某财、赵某发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荣因不能提供充分证据,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5元,减半收取计1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慧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初浩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