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02民初3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清远市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米仁喜、武琼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清远市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米仁喜,武琼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02民初3162号原告:清远市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高新区龙塘工业园银龙工业小区新都广场L2D梯101号。法定代表人:卓锡光。委托代理人:高强,该公司员工。被告:米仁喜,男,196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被告:武琼霞,女,1966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原告清远市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米仁喜、武琼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7日立案。原告清远市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清远市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自主处分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清远市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清远市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蒋茂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丽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