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3民初9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周勇与重庆宏图重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勇,重庆宏图重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9653号原告:周勇,男,196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重庆宏图重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兰美路120号1幢附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09325494E。法定代表人:姚剑。原告周勇与被告重庆宏图重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周勇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勇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勇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周勇负担,本院决定予以免收。审判员 胡 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蒋蕾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