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2民特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毕国风与张文忠、张桂芹、张籍蕴实现担保物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毕国风,张文忠,张桂芹,张籍蕴,长岭县环宇荞麦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2民特4号申请人:毕国风,男,1977年5月28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岭县。被申请人:张文忠,男,1952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长岭县。被申请人:张桂芹,女,住长岭县。被申请人:张籍蕴,男,住长岭县。被申请人:长岭县环宇荞麦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毕国风与被申请人张文忠、张桂芹、张籍蕴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申请人毕国风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毕国风撤回申请。审判员 姜宇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付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