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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91民初105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孙寿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孙寿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91民初1056号之二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被申请人:孙寿山,男,汉族。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与被告山东恒丰实业有限公司、东营市恒丰环保材料制造有限公司、孙寿山、逯艳双、孙金山、王连荣、孙连风、张万民、牛振明、王小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孙寿山名下广花园XXXX号房产一套予以保全,保全标的额1600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孙寿山名下位于广饶县文化路东侧X单元二层西户房产一套,不动产权证书号:广花园XXXX。查封期限为3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建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韩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