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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12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张仁与唐山鑫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唐山鑫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仁,唐山鑫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唐山鑫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2309号原告张仁,男,1963年8月3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梅佳麟,北京市景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山鑫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溪雅苑一区11号201-002。负责人王宏伟。被告唐山鑫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曹妃甸四场六队。法定代表人华超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仁与被告唐山鑫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唐山鑫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仁撤回起诉。审判员 冯 淼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瞿叶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