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8民初20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叶冠华与谢仲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冠华,谢仲辉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粤0608民初2066号原告:叶冠华,男,196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高明区。被告:谢仲辉,男,196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高明区。原告叶冠华诉被告谢仲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从2011年12月20日至同年12月24日止承接被告的广南工程,2012年3月26日至同年5月8日又承接纺织学院工程,两个项目的工程款共计35910元,被告支付了17400元,尚欠工程款18510元。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18510元。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经双方确认,被告谢仲辉拖欠原告叶冠华工程款18500元;二、上述款项,被告谢仲辉分两期支付,第一期定于2017年8月30日前支付8500元;第二期定于2017年12月30日支付10000元;三、如被告谢仲辉未能按期履行上述第二项约定的付款义务,原告叶冠华有权以被告谢仲辉实际欠款额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从起诉之日计至清偿之日止),并就实际欠款额及利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四、本案受理费262元,减半收取计131元,由被告谢仲辉负担,因原告叶冠华已预付,被告谢仲辉应于2017年8月30日前支付给原告叶冠华。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慧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陆碧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