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691执5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俪杰与被执行人赵勇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俪杰,赵勇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91执5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俪杰,女,1962年11月1日生被执行人:赵勇样,男,1963年12月28日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俪杰与被执行人赵勇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和解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赵俪杰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赵勇样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691执55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孟广新审判员  刘 凯审判员  徐功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侯树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