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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921民初1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原告阿拉善盟名都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大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拉善盟名都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张大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921民初1319号原告:阿拉善盟名都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法定代表人:邱作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鹏,男199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张大刚,男,其他身份信息不详,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阿拉善盟名都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大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已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原告阿拉善盟名都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且原告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拉善盟名都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    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阿地雅加木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