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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11执1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与任子棟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任子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11执117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无锡市解放北路1号锡银大厦7楼。负责人许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克勤,江苏沁园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任子棟,男,1982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与被执行人任子棟合同纠纷一案,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锡滨商初字第0007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载明:一、任子棟于2015年12月20日前一次性支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开户行:农行无锡市太湖支行营业部,开户名: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账号:63×××72)10万元了结本纠纷。二、如任子棟未按上述约定的期限及金额履行付款义务,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有权就121284元的未付部分全额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案件受理费2726元减半收取1363元,由任子棟负担,该款任子棟于2015年12月20日前一并支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22647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在向包括江苏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在内的多家银行、无锡市房屋登记中心、无锡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后得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任子棟名下牌号为苏B×××××号车辆档案已被本院查封,但车辆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信息。本案现尚有执行款122647元及执行费1740元未执行到位。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程序终结。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锡滨商初字第0007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秦 玮助理审判员  沈卜铭人民陪审员  华冬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朱炜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