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7102行初1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胡惠平诉被告西安市莲湖区建设和住房保障局、西安土门地区综合改造管理委员会其他行政管理行政强制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惠平,西安市莲湖区建设和住房保障局,西安土门地区综合改造管理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7102行初1151号原告胡惠平,女,汉族,1960年2月27日出生,住址西安市莲湖区。被告西安市莲湖区建设和住房保障局,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红阜街59号。法定代表人李松林,局长。被告西安土门地区综合改造管理委员会,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大庆路与团结北路十字东南角。法定代表人和文全,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惠平诉被告西安市莲湖区建设和住房保障局、西安土门地区综合改造管理委员会其他行政管理行政强制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惠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惠平负担。审 判 长 江 海代理审判员 白 敏审 判 员 张成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天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