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2执5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514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华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徐州永茂杆塔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华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徐州永茂杆塔有限公司,江苏摩力顿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吴其增,邳州市金城食品有限公司,王立辉,龚玉岗,王景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82执5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建设中路16号。法定代表人张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华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土山镇土山街。法定代表人王立辉,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徐州永茂杆塔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陈楼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景芳,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江苏摩力顿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赵墩镇明珠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吴其增,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吴其增,男,1962年12月17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邳州市金城食品有限公司。住邳州市经济开发区城东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龚玉岗,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立辉,男,1971年6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龚玉岗,男,1961年1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王景芳,男,1966年12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作出(2016)苏0382民初2660号民事判决书:江苏华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偿还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江苏摩力顿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吴其增、王立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徐州永茂杆塔有限公司、王景芳、邳州市金城食品有限公司、龚玉岗对上述债务在1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15400元,由江苏华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徐州永茂杆塔有限公司、江苏摩力顿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吴其增、邳州市金城食品有限公司、王立辉、龚玉岗、王景芳负担。因被执行人江苏华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徐州永茂杆塔有限公司、江苏摩力顿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吴其增、邳州市金城食品有限公司、王立辉、龚玉岗、王景芳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徐州永茂杆塔有限公司、王景芳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徐州永茂杆塔有限公司、王景芳履行执行款1500000元,本案申请执行人放弃对其的执行;通过金融机构,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存款;通过不动产管理部门,已查封被执行人江苏摩力顿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邳公房*);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要求处置;通过车辆管理部门,查询到被执行人邳州市金城食品有限公司名下有两部车,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不处置。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健审判员 姚 银审判员 杲 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苗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