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2刑初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谢明喜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明喜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02刑初88号公诉机关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明喜,男,1982年12月22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济南市,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7月10日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6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4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以济历下检公刑诉〔2017〕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明喜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2017年3月6日立案。2017年3月26日,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2017年7月24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玉华、李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明喜到庭参加诉讼。公诉机关认为需要补充侦查,于2017年6月26日建议本案延期审理。2017年7月19日,本院根据公诉机关提请,恢复了对本案的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29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谢明喜酒后驾驶某号小型轿车,沿济南市历下区龙奥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奥体东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谢明喜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06mg/100ml,系醉酒状态。2016年5月10日,鉴定结论作出后,被告人谢明喜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公诉机关就起诉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明喜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谢明喜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未提出辩解和异议。经法庭审理查明:2016年4月29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谢明喜酒后驾驶某号小型轿车,沿济南市历下区龙奥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奥体东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谢明喜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06mg/100ml,系醉酒状态。2016年5月10日,鉴定结论作出后,被告人谢明喜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谢明喜的供述证明:2016年4月29日18时左右,他自己在家喝的酒,期间他喝了大约四瓶啤酒,大约20时左右结束的,然后他驾驶某号小型面包车沿龙奥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奥体东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他的驾驶证因2014年犯危险驾驶罪被吊销,被查获时他没有驾驶资格。2、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被告人谢明喜的驾驶证已于2014年5月29日被吊销,因本案被查获时,被告人谢明喜无驾驶资格。3、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案发时被告人谢明喜驾驶的某号小型轿车登记情况。4、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取血液家属通知书、视听资料证明:对被告人谢明喜进行了酒精检测。5、检验鉴定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明:被告人谢明喜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06mg/100ml,被告人谢明喜对鉴定结论无异议。6、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经过及抓获材料证明:被告人谢明喜系被民警查获,2016年5月10日,经民警电话传唤主动到案。7、被告人谢明喜的户籍证明信、(2015)历城刑初字第186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证明:被告人谢明喜的身份情况,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7月10日被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2015年10月20日刑满释放。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明喜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对被告人谢明喜所犯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谢明喜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刑事追究,且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谢明喜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谢明喜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明喜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谢明喜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明喜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即自2016年6月28日起至2017年8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审 判 长 王 玉人民陪审员 刘惠英人民陪审员 孙易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庞嫣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