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12民初1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1372王小马与葛建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马,葛建刚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12民初1372号原告:王小马,男,195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委托代理人:管宝林,扬州市江都区兴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葛建刚,男,1983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马与被告葛建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小马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小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小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王小马负担。审 判 长 殷桂宏代理审判员 刘江龙人民陪审员 袁宏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徐致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