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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12民初1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1372王小马与葛建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马,葛建刚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12民初1372号原告:王小马,男,195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委托代理人:管宝林,扬州市江都区兴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葛建刚,男,1983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马与被告葛建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小马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小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小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王小马负担。审 判 长  殷桂宏代理审判员  刘江龙人民陪审员  袁宏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徐致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