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1执4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谈宝强与李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谈宝强,李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1执475号之一申请人:谈宝强,男,197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杨谈乡下院村。被执行人:李斌,男,1981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史村镇羊舍街北区5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曲沃县人民法院(2017)晋1021民初67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07月21日向被执行人李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斌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斌在中国工商银行山西省临汾襄汾县支行0510029201206903097账户内存款,冻结额度为143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心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新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