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004民初2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仙桃市美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关慧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仙桃市美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关慧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004民初2466号原告:仙桃市美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沙咀办事处文化步行街2号楼2B-1088。法定代表人刘红亮,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关慧红,女,197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原告仙桃市美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关慧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仙桃市美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为,原告仙桃市美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对被告关慧红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仙桃市美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仙桃市美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詹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