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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98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兰嘉荣与颜和平、鲁永惠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嘉荣,颜绍元,颜和平,颜中文,王明芬,鲁永惠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9848号原告兰嘉荣,男,196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唐玲,重庆法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颜绍元,男,194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颜和平,男,197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颜中文,男,197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王明芬,女,192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鲁永惠,女,194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嘉荣与被告颜绍元、颜中文、颜和平、王明芬、鲁永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兰嘉荣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兰嘉荣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兰嘉荣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嘉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交纳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兰嘉荣承担。审判员  周洪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 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