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25民初2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廖永峰与刘生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永峰,刘生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825民初2262号原告:廖永峰,男,198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被告:刘生福,男,197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原告廖永峰与被告刘生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归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何桂花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廖永峰到庭参���诉讼,被告刘生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2015年7月30日,被告因经营生意缺资金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后经原告催讨,被告拖欠至今未付。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理应按约还款。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生福归还原告廖永峰借款3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6月20日起至款履行完毕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刘生福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桂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 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