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3执9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陈茹与吉林省顺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乾安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茹,吉林省顺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乾安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23执949号申请执行人陈茹,乾安县人。被执行人吉林省顺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乾安分公司。申请执行人陈茹与被执行人吉林省顺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乾安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未能按(2017)吉0723民初217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以物抵债协议,被执行人用自建的位于乾安县鸿达雅苑小区2单元301室抵债给申请执行人抵债执行款人民币18万元。故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吉林省顺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乾安分公司自建的乾安县鸿达雅苑小区2单元301室抵债给申请执行人抵顶执行款人民币18万元。二、申请执行人凭此裁定到相关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三、乾安县人民法院(2017)吉0723民初2174号民事调解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清江本件与原本一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