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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执75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道外支行与郑春丽、刘芳、黑龙江利源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黑龙江泰达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苏庆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道外支行,郑春丽,刘芳,黑龙江利源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黑龙江泰达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苏庆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75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道外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大新街131号。负责人:王臣,行长。被执行人:郑春丽,男,198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东宁县东宁镇团结路富源小区5单元502室。被执行人:刘芳,女,197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克山县河南乡联合村2组。被执行人:黑龙江利源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王兆大街59号。法定代表人:周永胜,总经理。被执行人:黑龙江泰达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304-6号。法定代表人:张明林,经理。被执行人:苏庆海,男,1979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林口县朱家镇市政大街弄二330号。本院在执行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道外支行申请执行郑春丽、刘芳、黑龙江利源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黑龙江泰达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苏庆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2017)黑0104民初78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并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郑春丽、刘芳、苏庆海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查封被执行人郑春丽所有的解放牌汽车一辆,但并未实际控制车辆。申请执行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郑春丽、刘芳、苏庆海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未查找到郑春丽、刘芳、苏庆海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北涛审判员  付建新审判员  吴凤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汪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