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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03民初5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25

案件名称

昆明建鑫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云南中润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明建鑫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云南中润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03民初5460号原告:昆明建鑫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江岸小区韵江里46幢1单元203号。法定代表人:林霁。被告:云南中润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关兴路288号万裕国际商务大厦6楼6A号。法定代表人:朱立达。原告昆明建鑫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中润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中润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昆明建鑫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云南中润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44元,本院减半收取2522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江 丽审判员 蒋 煜审判员 施晶晶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娅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