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9刑初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杨从社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学,赵玉芳,李雨龙,杨从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9刑初548号自诉人李德学,男,1955年6月25日出生于河南省新蔡县,汉族,农民住新蔡县涧头乡申桥村委赵老庄。自诉人赵玉芳,女,1950年7月14日出生于河南省新蔡县,汉族,农民,住新蔡县。自诉人李雨龙,男,2007年2月22日出生于河南省新蔡县,汉族,住住新蔡县。被告人杨从社,男,1966年3月12日出生于河南省新蔡县,汉族,住新蔡县。自诉人李德学、赵玉芳、李雨龙诉被告人杨从社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已履行清结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李德学、赵玉芳、李雨龙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李德学、赵玉芳、李雨龙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袁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