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2民初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河北路特桥梁配件有限公司与衡水鑫盛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路特桥梁配件有限公司,衡水鑫盛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2民初794号原告:河北路特桥梁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邑县审坡镇武迁路北侧。法定代表人:张国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双凤,衡水市武邑县德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衡水鑫盛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衡水市滨湖新区衡枣路1001号。法定代表人:赵世锋。河北路特桥梁配件有限公司与衡水鑫盛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河北路特桥梁配件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北路特桥梁配件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445元,由河北路特桥梁配件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盼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会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