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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03执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焦新峰与高原玉、陈翰买卖合同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7)青0103执647号申请执行人:焦新峰被执行人:高原玉、陈翰本院执行的申请人焦新峰与被执行人高原玉、陈翰买卖合同一案,在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高原玉、陈翰自动履行,已将高原玉名下位于西宁市南川西路24-32号2幢1号商铺过户给申请人焦新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审判员  李向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茸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