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3执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焦新峰与高原玉、陈翰买卖合同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7)青0103执647号申请执行人:焦新峰被执行人:高原玉、陈翰本院执行的申请人焦新峰与被执行人高原玉、陈翰买卖合同一案,在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高原玉、陈翰自动履行,已将高原玉名下位于西宁市南川西路24-32号2幢1号商铺过户给申请人焦新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审判员 李向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茸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