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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5民初2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新会分公司与吕锦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新会分公司,吕锦环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5民初2451号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新会分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会城镇新会大道中与启超大道交汇处。法定代表人:李长江,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娟兰、李惠敏,该分公司员工。被告:吕锦环,女,汉族,1978年2月21日出生,住江门市新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新会分公司诉被告吕锦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新会分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会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新会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新会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新会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苏锦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伍颖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