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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民申3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马云岱名誉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马云岱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民申319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马云岱,男,193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再审申请人马云岱因起诉烟台市人民政府驻上海办事处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烟立民终字第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马云岱申请再审称,原审裁定据以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关于终止借调马云岱协议的情况说明》系伪造的。原审将“说明”与“结论”混为一谈,适用法律错误。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部门对其管理的人员作出的结论或者处理决定,当事人以其侵害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马云岱以被申请人所作出《关于终止借调马云岱协议的情况说明》侵犯其名誉权而向法院起诉,依法不应受理,原审裁定不予受理正确。综上,马云岱的再审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马云岱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传毅审判员  刘晓华审判员  公韶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