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2刑初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豆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豆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02刑初235号公诉机关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豆某某,男,1976年1月1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2月16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文惠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逮捕。辩护人魏争俭,河南道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文检公诉刑诉(2017)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豆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4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志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豆某某及其辩护人魏争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26日17时许,在安阳市文峰区育才路技校家属院东楼2单元2楼西户王某1租房处,被告人豆某某与王某1发生争吵,王某2过来劝阻,被告人豆某某将王某2推倒在地致其受伤。经安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王某2右股骨转子间粉碎骨折构成轻伤一级。公诉机关同时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豆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豆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豆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6日17时许,被告人豆某某到其前妻王某1位于安阳市文峰区育才路技校家属院东楼2单元2楼西户家中,因要被子与王某1发生争吵,将王某1推倒。王某1的父亲王某2(1934年8月19日出生)过来劝阻时,其又将王某2推倒在地,致王某2右股骨转子间粉碎骨折构成轻伤一级。案发后,被告人豆某某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各项损失共计4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王某2于2017年4月2日因病去世。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被告人豆某某的供述证明:2016年11月26日17时许,其到安阳市文峰区育才路技校家属院东楼2单元2楼西户,找前妻王某1拿几床被子,王某1说家里没有被子,其和王某1发生争吵、推搡,将王某1推倒在地,王某2(王某1的父亲)拽着其胳膊,其用力推了下王某2的身体,王某2跌坐在地。王某2身体有病,有点偏瘫,走路不方便。二、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明:2016年11月26日17时许,在安阳市文峰区育才路技校家属院东楼2单元2楼西户,其前夫豆某某找其要四床被子,其说家里没有那么多被子。豆某某和其吵起来,将其推倒,其父亲王某2因病走路不方便,扶着桌子从里屋走出来,嗯嗯了几声,豆某某又将王某2推倒,王某2倒在地上站不起来,其报警。王某2于2017年4月2日去世。三、证人和某某的证言证明:豆某某和其女儿王某1原系夫妻关系,三年前离婚。2016年11月26日17时许,豆某某到安阳市文峰区育才路技校家属院栋楼2单元2楼西户,找王某1要被子,和王某1发生争吵,其丈夫王某2劝架,豆某某将王某2推倒,王某2坐在地上站不起来,王某1报警。五、安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王某2右股骨转子间粉碎骨折构成轻伤一级。六、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到条证实,被告人豆某某与被害人王某2的近亲属达成了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损失40000元,取得了谅解。除以上列举证据外,另有被告人豆某某的户籍证明、被抓获经过证明、被害人王某2的身份证明等相关书证在卷可查。所有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予以确认。被告人豆某某因故殴打他人致轻伤一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豆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已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取得了谅解,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以此为由提出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豆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6日至2017年8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王廷印审判员 和晓璞审判员 高 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