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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91民初1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孙剑与济南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剑,济南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91民初1119号原告:孙剑,男,汉族,197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济南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东郊机场路。法定代表人:王伯芝,董事长。原告孙剑与被告济南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孙剑诉称,孙剑的父亲孙明武系济南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于2005年11月12日去世。2006年济南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开始给员工办理医保,济南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没有给孙明武在生前办理医保。2005年孙明武入住济南保法肿瘤医院治疗,花费巨额医疗费。在2013年济南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通知职工,有关2006年的申报事宜,孙剑在2013年申报时经查账发现一张11547.5元发票,已经挂账,在2009年付款1500元。但由于时间过长,另外8张发票已经丢失。孙剑找到医院找到当时的发票存根复印件并加盖医院公章,前去申报。在2017年1月20日,济南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仅认可11574.5元的保销,其他八张以没有原件为由,拒不报销,故向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济南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报销支付医疗费61282.7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济南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被告济南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济南市,归济南市历城区董家镇政府管辖,故本案只能由被告住所地济南市。故被告认为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济南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济南市,属于济南市历城区董家镇。因本院管辖范围不包括董家镇,故本院无管辖权。据此,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济南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应移送至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济南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武颖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