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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民终2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毛来珍、云岩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毛来珍,云岩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局,周素珍,张新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民终265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毛来珍,女,196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惠水县。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云岩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局,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未来方舟D1栋。法定代表人:张忠玉,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军,贵州吉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雷,贵州吉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素珍,女,192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生,男,196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系周素珍之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新生,男,196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上诉人毛来珍、云岩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局因与被上诉人周素珍、张新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阳铁路运输法院(2016)黔8601民初6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毛来珍于2017年7月24日以“双方已达成调解,本案已无诉讼必要”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毛来珍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贵阳铁路运输法院(2016)黔8601民初663号民事判决;二、准许毛来珍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0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117.5元,减半收取1058.75元,均由上诉人毛来珍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龙珑审判员  韦娟审判员  刘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吕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