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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1民初2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蔡继猛与胡雅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继猛,胡雅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1民初2776号原告:蔡继猛,男,1985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告:胡雅双,女,1983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原告蔡继猛与被告胡雅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蔡继猛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蔡继猛以其欲另行主张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蔡继猛撤诉。案件受理费707元,减半收取计353.5元,由蔡继猛负担。审判员  王雅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颜永春注: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