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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4民48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重庆市黔江区大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重庆凯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黔江区大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重庆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黔江区绿泰农林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凯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梁洪永,重庆市黔江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4民4849号原告:重庆市黔江区大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重庆市黔江区正阳朝阳居委办事处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053200399U。负责人:朱孝忠。被告:重庆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重庆市黔江区城东居委文汇路路666号。负责人:梁洪永。被告:重庆市黔江区绿泰农林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重庆市黔江区城东街道文汇路666号。负责人:梁洪永。被告:重庆凯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重庆市彭水县绍庆街道滨江路10号B4-3-3-1。负责人:梁洪永。被告:梁洪永,男,土家族,生于1974年10月16日,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重庆市黔江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重庆市黔江区城西办事处西山步行街749号。负责人:何开志。被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住重庆市黔江区新华大道西段1555号。负责人:许维波。原告重庆市黔江区大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黔江区绿泰农林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凯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梁洪永、重庆市黔江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受理。但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用,也未办理减、缓、免手续。本院认为,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用,也未办理减、缓、免手续,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重庆市黔江区大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黔江区绿泰农林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凯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梁洪永、重庆市黔江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谭地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