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103民初1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杨宝航诉李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宝航,李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103民初1126号原告:杨宝航,男,1978年5月15日生,汉族,住盘锦市兴隆台区。被告:李铁,男,1974年2月4日生,汉族,住盘锦市兴隆台区。原告杨宝航诉被告李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进行送达。但本院依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及联系方式均无法联系到被告,而原告又无证据证明被告现下落不明,致使本案无法向被告送达。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具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原告起诉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和联��方式均无法联系及送达被告,即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故其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宝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任亚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姜永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