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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103民初1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杨宝航诉李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宝航,李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103民初1126号原告:杨宝航,男,1978年5月15日生,汉族,住盘锦市兴隆台区。被告:李铁,男,1974年2月4日生,汉族,住盘锦市兴隆台区。原告杨宝航诉被告李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进行送达。但本院依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及联系方式均无法联系到被告,而原告又无证据证明被告现下落不明,致使本案无法向被告送达。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具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原告起诉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和联��方式均无法联系及送达被告,即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故其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宝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任亚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姜永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