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初13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马晓红与高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晓红,高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支行,重庆太友才房屋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3462号原告:马晓红,女,汉族,1991年7月9日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委托代理人:杨韬、蒋愉平,重庆金牧锦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荥,女,汉族,1981年3月25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打铜街14号。负责人:张瑞。第三人:重庆太友才房屋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朝阳路106号6幢10-7号。法定代表人:张杰。本院受理原告马晓红与被告高荥及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支行、重庆太友才房屋租赁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马晓红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马晓红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香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曹丽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