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02民初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原告(反诉被告)丹东启发节能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秦皇岛市兆丰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丹东启发节能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兆丰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02民初579号原告(反诉被告):丹东启发节能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后聚宝街59号2单元205室。法定代表人:孙强,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国臣,系辽宁万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秦皇岛市兆丰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北戴河新区水沿庄村。法定代表人:刘家成,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华,系河北王君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反诉被告)丹东启发节能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秦皇岛市兆丰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丹东启发节能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秦皇岛市兆丰纸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均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反诉被告)丹东启发节能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撤诉。准许被告(反诉原告)秦皇岛市兆丰纸业有限公司撤诉。本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计19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丹东启发节能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410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秦皇岛市兆丰纸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首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高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