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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30民初1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崔永动与任得东、刘林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永动,任得东,刘林召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30民初1247号原告:崔永动,男,1958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桐柏县。被告:任得东,男,1968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桐柏县。被告:刘林召,女,成年,汉族,住唐河县。原告崔永动与被告任得东、刘林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崔永动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刘林召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崔永动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永动撤回对被告刘林召的起诉。审判员  魏文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董文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