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3民初40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马萍与包淑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萍,包淑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3民初4027号原告:马萍,女,汉族,1954年3月15日出生,住大连市金州区。被告:包淑美,女,汉族,1956年3月24日,住大连市金州区。原告马萍诉被告包淑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马萍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合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萍撤诉。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马萍负担。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小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