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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3民初40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马萍与包淑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萍,包淑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3民初4027号原告:马萍,女,汉族,1954年3月15日出生,住大连市金州区。被告:包淑美,女,汉族,1956年3月24日,住大连市金州区。原告马萍诉被告包淑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马萍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合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萍撤诉。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马萍负担。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小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