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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9破申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山东常林铸业有限公司申请破产重整受理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常林铸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9破申5号申请人:山东常林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沭县常林西大街112号。法定代表人:陈庆满,执行董事。2017年7月16日,申请人山东常林铸业有限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重整。本院查明,申请人山东常林铸业有限公司于2006年6月12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成立,注册资本1000万元,为山东常林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经营范围:生产制造各类精密铸造零部件,销售自产产品。由于近两年宏观经济形势影响,行业整体不景气,申请人业务出现断崖式下滑,经营战略错误,管理团队涣散,资金链断裂,已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截至2016年10月31日,申请人资产总计270,360,765.48元,负债总计536,090,254.77元,资产负债率为198%。本院认为,申请人山东常林铸业有限公司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其作为债务人向本院申请重整,符合破产法关于申请破产主体的规定。申请人为力士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上游配件供应企业,是集团机械工程生产链的主要组成部分,生产技术先进,掌握多项核心技术,技术团队和生产工人稳定,且能保持继续生产经营,具备较高的重整价值。现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其重整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山东常林铸业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长  张星磊审判员  臧 岚审判员  杨化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永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